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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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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结构是指各个税类、税种的组合以及它们在组合中的相对地位。税制结构总是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是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有力保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合理地设置各类税种,优化和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从而形成一个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税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发展的作用,是十分迫切的。 一、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还是以间接税为主 在西方国家税收理论研究中,围绕直接税、间接税何者最优,一个国家税制结构到底以直接税为主还是以间接税为主的争论已经持续了200多年,直接税、间接税的分类理论,现在在我国也已经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并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目前,在我国直接税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农业税等。间接税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对于一国的税制结构到底是以直接税为主还是以间接税为主,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应当以直接税为主,另一种则认为应当以间接税为主。主张以直接税为主的理由是,作为直接税中重要税种的所得税是一种先进的税种,具有其他税种不具备的公平、合理的特点。第一,所得税对社会所有成员征收,具有普遍性,能够树立公民自觉纳税的意识。第二,所得税按照负担能力征收,负担较为合理。高收入者适用高税率,低收入者适用低税率,体现了公正和公平原则。第三,纳税多少与商品价格没有直接联系,不会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障碍,能够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第四,所得税的累进制,具有“内在稳定器”的自动调节功能,它不仅有利于调节个人之间分配不公的问题,而且有利于发挥税收的宏观调节作用。第五,由于直接税中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其中大部分)直接由纳税人个人负担,涉及到公众个人的利益,所以公众关注的程度较高,财政支出受到公众监督的力度更大,可以保证财政支出更加合理、有效。第六,由于直接税中的主要税种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一般是按月、季、年度缴纳(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年终汇算清缴),所以从纳税时间上看,对纳税人递延纳税有利,客观上起到了涵养税源的作用。相比而言,间接税改变商品价值的对比关系,损害和阻碍国内或国家间的自由竞争和交换,不利于自由贸易的进行。同时,间接税不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具有累进税的性质,不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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