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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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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正式出台,主要内容包括: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整体效益。从该政策五个月来的运行情况看,新政策的出台产生了积极影响,同时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渐显。 一、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的积极效应 (一)有利于加快退税进度。 据统计,我市全年1至5月办理的出口退税,同比增长4.6 3倍,创历史新高。其中归还拖欠退税款占出口退税总额的92%;本年度退税款完成上级下达计划数的72%。目前尚有拖欠退税款约10%左右,国税部门正采取积极措施,力争近期将全部拖欠退付给企业。一方面,近几年我市拖欠企业出口退税款现象一直十分严重,直接影响到外贸企业的正常经营。此次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规定,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稳定了出口退税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新账不欠,老账要还”的原则是国家对及时足额退税的一个保证,国税部门为了切实解决好这一问题,维护出口企业利益,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要求出口企业做到六个及时:一是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应及时付款,并从供货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二是外贸企业取得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到当地国税部门办税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三是货物报关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及时结清相关报关、运输等费用,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四是出口企业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后,应及时通过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对出口货物报关单予以确认;五是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注意及时收汇,并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六是退税单证收集齐全后,出口企业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以上这些措施的实施以及在国税、海关、国库、企业等多方协助配合下,加快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促进了我市对外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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