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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保险税收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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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现行的保险税制存在着整体税负偏高、不利于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影响总准备金的积累及税负不公等问题。为此,建议降低保险业的税负水平、取消对外资保险企业的优惠政策、改革现行营业税统一税率的做法,实行分险纳税,以充分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 [关键词]保险税制;整体税负;总准备金 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财政税收密切相联。一方面,保险担负着经济补偿职能,可以弥补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帮助受损企业及时恢复生产,减少财政支出,有利于财政稳定。另一方面,税收政策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杠杆,能直接影响保险业的发展。例如国家对保险业实行低税收政策,可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反之,则会抑制保险业的发展。因此,适当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又可以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性。然而,我国目前保险税收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 一、我国保险税制现状 (一)内资保险企业的税收状况 我国保险税制是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的财税体制改革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根据现行税法,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在两个环节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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