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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现实选择和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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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逐步发展和深入,经济的国际化趋势要求我们一切涉外行为和政策向国际惯例靠拢。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广泛地适用于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国际司法等诸多领域,成为各国涉外政策制定、实施及变革的基本取向。近年来,财税学界对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和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关系的讨论颇多,但众说纷纭,难以达成共识。笔者想就这个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再认识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集中体现为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无差别待遇”。《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在第24条规定:缔约国一方国民或无国籍居民在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应比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有所不同或比其更重;这也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通俗地讲,这是指对外国投资者所征收的税收,在负担上要不高于对本国投资者的同类税收。 从概念上看,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的各种法律表述中,采用的都是“不得高于”、“不低于”或“不应…有所不同或比其更重”的词句,而没有直接做出“必须完全相同的待遇”的规定;关贸总协定(即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国民待遇的条款中有“一般例外”、“安全例外”、“补贴例外”等例外条款。因此,我们认为,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并不约束和限制主权国家基于本国国情和政策倾向对外国投资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者税,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不排斥涉外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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