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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系统征缴社保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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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团结的保护器,是治国安民的大计和推进企业改革、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工程。陕西省各级地方税务局(分局)2000年5月依照陕政发[2000]11号文件规定接收全省社保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下同)征缴工作,在社保费征缴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着一些自身不能解决且又严重影响社保费征缴工作的问题。 社保费征缴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省政府授予地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缴的行政执法权不完全 由于陕西省政府印发施行的《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仅仅授予了地方税务机关行使社保费的征缴权;对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故意少缴、漏缴的,追缴及加收滞纳金权;对逾期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权。致使没有确立地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的地位,地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缴管理的行政执法权不完全、不完整,缺少社保费的管理权、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复议权等行政执法的权力。使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办法或手段加强和规范社保费征缴管理工作和解决社保费征缴管理弱化,征缴入库率低,收入任务完成差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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