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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成立分设机构进行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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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分设机构,在某些方面经过合理纳税筹划,便可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成立分设机构需承担相关费用,所以在筹划时企业要从整体观念和综合效益出发,权衡得失,以达到效益最大化。 一、设立销售公司降低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只在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征税,因此,企业可把消费税产品合理分成两部分定价,一部分以出厂价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之后销售公司再加一部分利润外销,这样工厂按出厂价缴纳消费税,税基降低,从而节省部分消费税。 例:某摩托车生产厂某品牌某型号的摩托车正常每辆销售价格8 200元,适用消费税税率10%,当月生产销售摩托车100辆。 方案一:厂家直接销售,应交纳的消费税为8 200×10%×100=82 000(元)。 方案二:成立销售公司由销售公司销售,摩托车生产厂以低于8 2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加价以8 200元对外销售,为避免出现异常申报或者是转让定价骗取税款嫌疑,摩托车生产厂低于原价10%转售给销售公司,这样摩托车生产厂应交纳的消费税为7 380×10%×100=73 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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