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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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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知识经济前进步伐而出现的一种全新贸易方式,它发展迅猛,对社会的经济发展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它的出现将改变现有的商业形态、流通体系与营销方式,将成为21世纪最具潜力与活力的贸易方式,但同时也对我国现有的税收和征管模式体制等方面提出了挑战。如何面对这一挑战,做到未雨绸缪,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1.常设机构概念重新界定问题。在现行国际税收中,《经合发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使用了“常设机构”这一概念。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按国际惯例,企业只有在某一国家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可认定为从该国取得所得,从而由该国对其进行征税。但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完全打破了空间界限,使传统意义上的固定营业场所的界线变得更加模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代理商等有形机构来完成,大多数产品或劳务的提供也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只需装入事先核准软件的服务器,消费者在满足了付款等先决条件后,在任何地方都可以下载服务器中的数字化商品,这与签订销售协议完全不相同。因此,电子商务并不依赖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并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从信息上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因此,常设机构概念不清,已成为税收中的障碍,需重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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