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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股息经济性重复征收所得税的方案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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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随着民间投资在我国投资中的地位不断增强,对股息的所得税重复征收,日益成为制约民间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在对国际上通行的消除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法进行了利弊分析后,提出了我国消除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可选择方案。 关键词: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 国有投资 民间投资 方案 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是基于法人虚拟说或单一个人税派的理论基础。这一学说认为法人是法律上的虚拟,公司仅是股东的集合体,并无独立人格。对公司课税,就是对股东课税,因此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并征收会造成对股息的经济性重复征税,同时也造成税收不公平和效率损失。 一、我国个人股息存在重复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在政策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民间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逐步提高。1998年至2001年,我国国内民间投资(包括股份制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联营经济)的平均增幅为20.4%、11.8%、22.7%和20.3%,而国有经济投资增幅已从17.4% 逐年回落为3.8%、3.5%和6.7%.目前,在全社会的投资中,民间投资比重与国有经济投资比重已经十分接近。1997年,国有投资、国内民间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三者的比重分别为52 %、35.9%和11.6%;2001年这一比重已变为47.3%、44.6%和8.1 %,国有投资比重与国内民间投资所占比重已相差不到3个百分点。国内民间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也逐年提高,由1998年的4.92个百分点上升到2001年的5.81个百分点,正在接近2001 年国有经济投资6.17个百分点的贡献率。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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