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遗产税的研究
| | 财政税收论文内容提要: 遗产税虽未在建国后的财政税收论文税收实践中征收过,但在我国税制体系设计中却占有一席之地,并被赋予了调节贫富差距的财政税收论文厚望。本文阐述了在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以及如何科学合理地设计遗产税制度等问题,提出了遗产税宜作为中央税并专门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等观点。在正视我国开征遗产税所面临困难的基础上,本文从一些独特的视角对遗产税的开征难点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遗产税 征税意义 制度设计 难点分析 自英国1694年开征遗产税以来,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等地区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遗产税在实现社会公平、鼓励个人勤劳致富和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我国在20世纪40年代国民党统治时期曾征收过遗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对遗产税税种给予保留,但同年规定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1994年我国工商税制改革方案中的18个税种中又包括了遗产税。由此可见,遗产税虽然在建国后的税收实践中没有开征过,但在我国税制体系设计中却始终占有一席之地,并被赋予了调节贫富差距的厚望。从理论上论证遗产税开征的现实意义,研究其征税制度,对于遗产税适时从构想走向实践、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从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设计来看,作为辅助税种的遗产税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税收调节的整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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