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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纳税的价值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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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看,纳税是每个公民和市场主体的应尽义务,但从市场经济关系的角度看,纳税表现为现代社会的一种信用关系。这是因为,社会成员的日常消费品包括私人商品和公共商品两类,私人商品通常从市场上直接购买,公共商品则由政府提供,而政府用于提供公共商品的资金就来源于社会成员的纳税。人们要消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商品,就必须付费,也就是必须纳税,这是符合市场等价交换原则的。但由于公共商品的提供与消费有时滞,纳税与提供公共商品之间也就形成一种信用关系:政府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商品,社会成员应支付货款——纳税。这种信用关系在现代社会中主要靠法治来维系,但是也需要一定的道德力量,表现在实际运用中就是诚信纳税。 诚信纳税涉及到两个社会领域,一是市场,一是道德。纳税本是纳税人发生了市场行为之后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但由于主观原因:纳税人是经济人,自利和利己是本能;客观原因:法制不严,征管不力,纳税人有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动力和条件,因此在完善市场体制的同时,市场领域需要道德力量予以约束。诚信纳税即体现了道德与市场义与利的关系,揭示了社会中道德行为和经济行为的本质。从哲学的角度看,道德行为的本质在于求义,经济行为的目的在于求利。求义和求利揭示的是社会中两个不同领域事物的不同本质和目的,二者不能混淆,在道德生活中舍义取利和在市场活动中舍利求义的做法都是错误的。但同时,义和利的区别也是相对的,不能把它们绝对对立起来,合理的社会行为应体现义和利的一致性,在社会生活中尽量使道德与市场之间协调统一。这一理论表现在纳税人身上就需要纳税人诚信纳税,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纳税人可以在求义的前提下(足额纳税)逐利(取得最大利润)。因此,诚信纳税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基本道德规范有它自己的价值内涵。同样,这也可以从道德和市场两个方面得以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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