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税收调控:促进再就业的强力杠杆
| | 税收政策论文一、以往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论文税收政策回顾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税收政策论文来源,同时也是政府重要的调控工具之一。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社会就业,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由来已久。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由于大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城市出现了大批待业青年;后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部分经济效益低、长期亏损的企业实行破产、兼并,企业也出现了大批下岗工人。我国虽然经济增长速度较快,但社会就业增长速度缓慢。据统计,1980~1989年,全国GDP平均增长9.3%,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5%,就业增长3.0%;而1990,1995年,GDP平均增长11.9%,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平均增长20.6%,就业仅增长1.3%,为历史最低水平。为扩大社会就业,国家出台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创造和发展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1992年,当时的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16号)规定:对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不包括国营、集体中辞退的合同制职工及精减下来的富余职工、正在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待业职工和停工待工期间的企业职工。下同)超过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2至3年;对从事旅店、饮食、修配、修理、加工、浴池、理发、缝纫、装卸搬运业务的,可免征营业税2年。在“八五”期间,对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审批准,可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的照顾。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不符合减免税条件而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1年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城镇集体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仍继续按集体企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为了扶持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不断扩大安置能力,对年所得税负担率超过35%以上的企业,可对其超过35%税负的那部分应征税给予减半征收的照顾。
| | | |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4390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