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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的供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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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有效地把“供给一需求”分析拓展到制度分析领域。科思认为,制度是在变化所得利益超过变化所需成本时改变的,从而确立了交易成本在影响制度安排的选择中的重要性。根据立法学原理,立法对国情具有依赖性。各国立法不仅没有固定模式,而且应当和必须有自己的特色。这种特色正是一国国情的反映。从我国现有情况看,经济和政治形势的发展对税收立法产生需求。只有满足这些需求,税收立法才是科学有效的立法。 一、税收立法的需求分析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原则被确立为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这就要求税收立法必须体现出效率和公平,具体而言:第一,税收立法应突出税收中性原则,尽量不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提高市场效率。如果政府征税改变了市场活动中以获取最大效用为目的的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或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的生产者的生产行为,就会改变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如增值税,市场经济要求实行彻底的增值税,而非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第二,体现税收的制度效率。具体包括税收立法要有效,要可以执行,执行要配套。第三,税收立法在体现效率的前提下,要兼顾体现公平原则,通过制定税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为市场经济运行奠定良好的外部环境。在税收立法的形式要求上,市场经济又是法治经济,税收立法必须提高层次。只有以法律形式体现的税法,才能体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人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有稳定的行为预期,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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