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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税法解释制度的思考

   税法解释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法定权限与程序对税收法律文本进行的理解和说明,在本质上属于立法活动的延伸与继续,它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没有税法解释这个中间媒介,执法人员无法将税法从规范层面转化为实际操作层面,税收行政执法也就无从入手,无所依存。当前的税法解释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规范。
     一、税法解释存在的问题
     1.税法解释效力较低。目前,效力级别高的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数量极少,行政法规和规章级的解释也并不多。大量的税法解释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政府和省以下税务机关完成的,其解释多是税收规范性文件,而规范性文件在整个税法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较低,在司法审判中不被引用为法律依据。
     2.税法解释权限散乱。
     现实的税法解释权并非与税法的制定权紧密联系在一起,制定税收法律、法规的人大或国务院很少解释税法,主要授权税法的执行机关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进行解释。各有权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在法律上不是很分明,在实践操作中界限不是很清晰,同一条款“释”出多门,往往让人无所适从。由于有权机关对税法解释不及时,各个解释之间不协调,地方政府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往往越权解释税法,解释过多且过乱,造成税法解释内在的不统一、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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