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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与法学中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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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由于税收总是与国家、政府、政治权力、对财产权的侵害以及暴力、反抗联系在一起,因此有什么样的国家理论,就有什么样的税收理论,进而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税法理论,国家理论的分歧是税收与税法理论分歧的根源。本文在经济学与法学的对比中进一步明确了税收的涵义、特征及其他几个基本问题。 关键词: 税收 法学 经济学 一、关于税收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课税的主体 我国理论界一般认为税收是国家出现之后的产物,税收总是与国家或政府联系在一起,对不具有国家资格的公共团体是否具有课税资格缄默不语。把课税的主体仅仅局限于国家,是与我国历史悠久的中央集权传统和目前的政治现实有关。但是,在近代意义上的国家A出现以前,还存在许多准国家组织。如,在中世纪的欧洲,教会组织、城市和封建领地都享有制定法规、建立法庭的权力。B教会组织不仅拥有大量土地和依附农民,而且拥有征税权,如,征收什一税,如果认为只有国家才能征税,那么什一税是不是税呢?中世纪欧洲的城市拥有高度的自治权,其中就包括征税的权力。至于封建领主在各自领地内的征税权,如设立关卡对过往商人征收各种过境税就更加司空见惯了。在欧洲这些准国家组织发展过渡为近代意义的民族国家之后,才建立了统一的法律制度,才逐步把征税权集中到政府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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