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税权划分问题的研究报告
| | 财政与税收的论文内容提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建设的财政与税收的论文要求,我国在1994年进行的财政与税收的论文工商税制改革中提出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指导思想。其中“合理分权”思想相对于传统的“集中税权”而言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和转折。本文在税权划分一段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近年来税权划分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重要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权划分的若干政策建议。 关键词:税权 税权划分 税收立法 税制改革 一、税权划分的一般理论 所谓税权,是指税收的管理辖权。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与居民间的税权关系。对国家来说,要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在我国,税权是人民的权力,但它由国家代表人民行使,所以税权又是国家的权力,即国家拥有取得税收的权力,但同时国家必须负起提供满足居民公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责任。对居民来说,要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就是说,居民必须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同时也要有要求国家提供公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及监督税款使用的权利。二是国家机构与国家机构间的税权关系,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权在国家机构间的配置,所谓合理分权,主要是指这些权力在国家机构间的合理划分问题。过去人们研究税权问题,主要是研究第一个方面,本课题研究的重点则是第二个方面。 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的立法、执法与司法部门,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它是在封建贵族与君主的矛盾加剧,特别是在资产阶级登记上政治舞台之后才出现的。提出三权分立、分权制衡学说的是法国的夏尔。路易。孟德斯鸠。这位资产阶级革命理论的奠基者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说:“如果人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他的分权制衡思想,后来被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两部成文宪法,即1787年的美国宪法和1791年的法国宪法所接受。继美法之后分权制衡思想被许多资产阶级国家所接受,并成为宪法的一条重要原则。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制度,比之集三权于君主一身的封建皇权制度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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