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我国房产税税制改革研究
|
| |
房产税属财产税类。从国外经验看,房产税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情况相反,房产税收入在省以下政府财政收入结构中比重很低,房产税税收政策也比较混乱,基层财政对房产税征管相当轻视。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进入了新阶段,制度变迁和经济发展逐步改变了财源结构、分配方式、资金流向结构以及财富存在方式。这种巨变实际上向既定的税制提出了挑战。而另一方面,在近几年税收高速增长的条件下,地方财政困难反而与日俱增,其中突出的矛盾是地方税体系残缺不全。这表明现在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如何通过地方税各税种税制的改革来增强地方财政收入筹集能力以缓解财政困难。房产税虽然现在是一个小税种,但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看,该税潜力不容忽视。要优化地方税收结构、合理发挥房产税收入筹措功能,必须首先从税制方面完善房产税。 一、我国房产税收入状况 我国现行房产税设立于1986年,是从原房地产税中分离出来的。该税以城镇中的房产为课税对象,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或租金向房产所有人或经管者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征税范围限定在城镇,计税依据为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额。当时设置该税的目的是调节占有房产所形成的收入差别并约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度扩张。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