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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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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再就业税收优惠新政策的第一年。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必须依靠有力的领导和工作机制。我们国税机关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大局,充分认识到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发挥税收职能、促进再就业工作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领导,不断健全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折扣,为实现再就业工作目标作出应有的努力。 就业问题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是发展经济必须解决好的基本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的根本问题。保障社会成员的充分就业是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逐步转轨,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出现了大量下岗失业人员,能否解决好这些人的再就业问题以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改革的进程,也直接影响着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就业具有社会性,它是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手段,对其他社会行为有着重要影响。社会就业不充分或无业人员增加,既不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社会和谐政权稳定,容易引发各种社会问题。一般来说,影响个人创业的因素主要有市场、资金、个人意愿和能力,以及所负担的税收和其他收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着眼于下岗失业人员的生存需要,对下岗失业人员这一弱势群体给予特别关注,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一方面,通过减免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部分行业除外)的有关税费,降低其自主创业的成本,直接增加他们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社会成员间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保证再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下岗失业人员逐步改善生存状况;另一方面,将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作为的企业获得相应税收减免的前提条件,增强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势,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以弥补社会保障系统的不足,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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