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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基金税收政策几大疑问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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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委托—代理关系是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机制的核心,证券投资基金特殊的运作机理对税收制度提出了挑战。我国税法中有关基金征税的内容较少,甚至有所误解,并且在与基金相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征税时机和税负公正等方面均存在严重的税制缺陷。本文从税收公平、效率入手,剖析和探讨了以上4个颇有争议的征税问题,以期对我国现行基金税收政策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 税收政策 基金税制 一、基金本身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吗? 基金法律身份和税收义务密切相关,国际上存在3种主流的税务处理方式:(1)公司型基金具备法人身份,必须缴纳公司所得税。拥有公司型基金的国家多数采用这种税务处理方式。(2)契约型基金不具备法人身份,一般不用纳税。如日本、韩国、比利时等多数国家。(3)少数国家将契约型基金虚拟认定为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甚至在个别国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澳大利亚规定投资信托基金没有分配对象时,基金本身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上属于契约型,根据上述国际惯例可以从3种税务处理方式中选择。从我国税收条款规定来看,现有基金税收条文中没有任何关于基金纳税方式的确切规定。仔细研究不难发现,我国与基金相关的税收条文中又隐约对基金的纳税身份有所暗示,并可以推断理解为:基金承担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比如“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在2003年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该两点所述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俨然可以被理解为,我国契约型基金虽然没有法人身份,但需要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是当前处于暂不征收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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