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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小企业改制与税收政策的适时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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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业改制带给税收政策的挑战 1.中小企业改制与按所有制和区域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较大的矛盾冲突。从笔者调查的情况来看,首先是现行的按经济成分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企业改制打破了所有制界限而难以操作,影响了改制的进程。如原为集体所有制的校办、民政福利等中小企业改为股份制、个体、私营等企业后,能否享受原来的优惠政策?国有粮食企业改制为其他经济成分后,是否可以继续减免税?其次是按区域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使得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之间、不同区域企业之间实际税负不均,形成了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也有不少区别对待的规定,致使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之间、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平,影响了中小企业改制。 2.“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阻碍改制企业技术进步和不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虽然对于稳定和增加财政收入、抑制基建规模膨胀等起了积极作用,但从近五年来的运行实践来看,其阻碍技术进步和不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的弊端已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对于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已形成了阻滞,如某企业作为某县级市最大的征税企业,在该市税源结构中所占的比重达40%。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该企业产业作为基础源头产业,进项税额抵扣少,加之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已征税款,使该企业实际税负由税改前的3%上升到1994年的7.55%,上升了4.55个百分点。基础产业税负上升,导致该市宏观税负偏高,企业负担加重,特别是改制企业技术改造投入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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