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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中国税收政策的战略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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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国外通行做法,优化我国税制结构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各国税制结构都在朝着直接税、间接税均占一定比重的双主体中间型方向发展,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日益接近。如近年来,发展中国家所得税的比重和地位正稳步提高,同时推广了增值税;发达国家在降低所得税税率的同时,强化了商品税在整个税制中的地位。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采取了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税制结构一直处于失衡状态。如2001年,直接税即内外资企业和个人三项所得税只占整个税收的24.9%,而间接税中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总和所占比重则高达65.42%;2002年1——11月份,全国税收收入累计完成155117.78亿元。其中,直接税为3482.78亿元,间接税8952.63亿元,所占比重分别为22.44%、57.69%。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率大体为0.38:1,大大低于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初期的水平(1985年为0.93:1;1991年为0.75:1)。这种税制模式既不符合其自身自然发展规律,也有悖于世界范围内税制结构的发展趋势。 所得税、间接税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功能。其中所得税,尤其是高税率、多档次的累进所得税,体现了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但同时增加了对投资、储蓄和劳动的限制力度,也影响了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对经济效率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间接税尤其是增值税具有中性功能,能保证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符合效率标准,但它的税负累退性导致其公平性差,无法贯彻社会公平原则,对个人收入差距难以发挥调节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各国税制改革都把促进贸易和国际投资,增强国际竞力作为重要的政策目标,因而对各国税制建设和政策选择均产生了程度不同的趋同性影响。可见,适应经济一体化、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这是各国税制结构出现趋同性倾向的两个主要原因。为了使增值税和所得税在现代税制中相互补充,有机结合,我国应在巩固间接税主体地位的同时,稳步提高所得税的比重,逐步实现向双主体税制结构过渡,这是适应国际范围内税制结构发展趋向的较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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