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环境税收几个问题的探讨
|
| |
一、环境税收在政府实现环境政策目标方面的有效性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逐渐被各国政府所接受,环境保护日益成为各国政府维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政策。一般来说,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政策手段,主要包括管制手段(Command and control instrument)和市场机制(或称为经济手段)(Market—based instrument)两种类型。 管制手段是指采取禁令、法规等形式,规定排污标准,禁止或限制某些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把某些污染活动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最终实现控制污染、有效利用资源的目的。具体包括规定排污标准和技术标准等。 市场机制是通过影响污染者备选活动(如安装排污设施以减少污染、缴费以获准污染等)的成本与收益,引导经济行为主体进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选择。 从管理的角度看,有些手段在运用时需要由法规制定者对排污量进行监督,称为“直接政策工具”。而其他手段只需政府通过市场价格信号对企业或个人污染行为进行引导,属“间接政策工具”,如规定排污标准、收取排污费和颁布市场许可证等,都属于“直接政策工具”,而征收环境税和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则属于“间接政策工具”。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