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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理论的最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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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理论的发展历经了两个阶段。早期的税收筹划被界定为“纳税人通过安排他(她)的经营活动使纳税最小化的能力”。这种传统理论虽然简单明了,但它没有考虑成本,且只以纳税最小化为目标。有鉴于传统理论的种种缺陷,税收筹划逐渐与纳税最小化相分离并形成了新的理论,即有效税收筹划理论,它是一种研究在现有各种约束条件下制定对纳税人最为有利的税收筹划方案的理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Scholes等人对这一理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它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目标。 契约论与有效税收筹划理论 有效税收筹划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运用现代契约理论(contracting Theories)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展开分析,研究在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市场上,各种类型税收筹划产生和发展的过程。 契约理论将企业视为由投资人、所有人、经理和贷款人之间订立的一系列契约组成的集合体,契约各方均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如果将税收因素考虑在内的话,那么政府作为税法的代表毫无疑问应被引入订立契约的程序。不过,相对于其它契约方而言,政府无法及时调整它的策略,因为它要通过变动税法来实现,而税法调整通常是滞后的。政府与其它契约方的另一个显著差别在于它所追求的目标具有多样性,社会的公平也是其追求的目标之一,公平目标的实现往往要借助累进的税率,这使得支付能力不同的纳税人面临不同的边际税率。而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外部性问题的纠正,也使得不同类投资的税收待遇大不相同,这进一步加大了纳税人边际税率的差别,同时也为纳税人从事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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