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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产品与税收内在联系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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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以公共产品理论为基础,分析了公共产品与税收的内在联系,突出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提供的公共事务并不等于公共产品。并提出一个独特的观点:公共产品因人们在具体受益上的不同,可划分为生活条件性公共产品和经济条件性公共产品,私人产品消费税和所得税正是对应于这两种不同公共产品的“受益税”。又以此为依据,指出理想的税制应是以所得税为主,私人产品消费税为辅,财产税、资源税、污染税等为补充的税收体系。 税收依据理论长期以来一直是理论界倍受争议的一个课题,任何一种观点都无法令人信服地说明政府为什么征税,以什么征税的问题。目前较多的学者从市场失效的角度出发,认为税收是政府为生产公共产品而征收的费用。但是现实的征税并不是完全按受益原则设计的,部分财政支出的受益对象也仅是社会中的一小部分成员,这种现实与理论的不对称现象,大大降低了现代财政学的科学性。所以,对税收依据理论作进一步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对公共产品的再认识,公共事务≠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是指具有共同消费性的产品和服务。其基本特征是消费时的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和非对抗性(Non-rivalness)。非排他性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纯私人产品的所有权使产品的所有者能唯一地拥有对它的享用权;而对纯公共产品而言,排他性就不存在了。非对抗性是指一个产品在增加一个消费者时,其边际成本为零。但是,仅这样理解公共产品还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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