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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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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计划《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要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防止收入分配差距的过份扩大;要为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强有力的保证。这从根本上指明了税收调节的方向、方式和方法,我们应当据此推进税费改革,健全税收制度,进一步强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一、我国居民个人收入范围的界定 西方国家对个人收入的统计,依据于按照西方经济理论建立起来的国民经济体系(SNA)。如美国对居民个人收入的统计,包括了工资和薪金所得、其他劳动收入、业主收入、租金、利息、红利、企业和政府对个人的转移支付以及个人对社会保险分摊额(用红字表示)。我国长期以来对收入的统计,依据于国民经济平衡表体系(MPS),一直把个人收入定义在劳动报酬的范畴之内。但在实践中,早已突破了个人收入只包含劳动报酬收入的概念。在1980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的纳税范围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收入。 我们认为,居民个人从各种正常渠道取得的合法收入,应该全部考虑在居民收入范围之内,根据收入来源或性质的不同,大体上可分为五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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