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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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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股票期权计划(Executive Stock Option Plan,简称ESOP)是现代公司的激励机制之一。其基本内容是给予以首席执行官(CEO)为首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未来某特定的时间按某一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普通股的权利。 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如何以较低的成本有效地促使经营者为所有者的财富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一直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追求的目标之一。经营者持股计划已被证明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手段,它将经营者的收入定义为公司股价的增函数,而股价决定于公司业绩,从而有效地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目前,我国的股票期权发展势头相当强劲。但由于还处于导入阶段,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在具体实施时还存在许多障碍。从税务角度讲,如何制定相应的税收法律制度,既保证对期权所得的合理、有效征收,又体现对这一激励机制的激励和认同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股票期权引发的税务问题 税法中还没有特别针对股票期权的规定。由于期权计划五花八门,引发的税务问题十分复杂。总的看来,期权计划涉及到公司的支出和个人的收入,相关的税务问题也就可以划分为公司和个人两个层面。本文只讨论个人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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