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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该改革“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其实现统一,并结合国际惯例与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施行特定的税收优惠措施。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双轨制;统一;税收优惠措施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即是一种“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我国的内资企业适用的是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外资企业适用的却是全国人大1991年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种“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是给予外资企业以诸多税收优惠。如职工工资和福利费、交际应酬费、公益救济性捐赠、坏帐损失等方面的扣除标准,内外资企业不一,造成在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外资企业因扣除较多而税基缩小,税负减轻的现象。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外资企业实际所得税负担率约为8%,内资企业实际所得税负担率约为28%,二者之间差别高达20%.[1]
     这种“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也成了大势所趋。我们认为,应当统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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