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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主体税种结构面临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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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双主体税种结构模式可以解决单极主体税种功能偏颇的问题,构建双主体税种结构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趋势意义。 关键词:双主体税种结构 所得税 流转税 税制改革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邓子基教授提出“双主体税种结构模式”。这一理论的主要观点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历史经验,借鉴国外做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税种结构模式,将流转税和所得税并列为主体税种。进而言之,不能简单地以是否实行“以所得税为主”来判断税种模式的先进与落后,不能不顾客观条件而盲目照搬西方经验,片面地过早实行以所得税为主的税种模式;也不能固守流转税为主的传统模式,不注意发挥所得税的优势,而不作相应变革。提高所得税比重,乃大势所趋,但此举决非以排斥流转税为前提,所得税比重向流转税靠拢,有一定的自然性,加之税收政策调整因素的催化,其进程呈现较强的渐进性,且在一定时段出现加速。该论在税收理论界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主流观点。 我们不难发现,“双主体税种结构模式”论的基点是务实和效率,内涵翔实,决非简单的各派理论的调和物。在现实条件面前,强调以所得税为单极主体税种的观点显得苍白无力,条件的约束只能注定该观点暂只是一种幻想;在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仅以流转税为单极主体税种不能胜任多方面的要求。因此,在我国这一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下,双主体税种结构模式是较佳的选择。我们不认为这一模式只是一种转换时期(即由流转税为主体税种向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转换)的过渡模式,只要符合效率和国情,将来中国步入发达国家行列后,税种结构仍可采用双主体税种结构模式。近年来国际上税种结构变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发达国家由偏重所得税转向适度重视流转税,流转税的比重悄然上升,而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所得税比重也在逐渐提高。这些情况表明,一个国家理想税种结构模式的标准应是符合效率,符合本国国情,发挥税种的全面功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双主体税种结构模式恰恰可以解决单极主体税种功能偏颇的问题。因此,构建双主体税种结构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趋势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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