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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现代企业制度与深化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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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面临企业内部和外部两大难题,企业内部是产权的界定,企业外部是平等的竞争环境。这两大难题概括来讲就是企业微观基础和宏观调控体系的关系问题,企业微观运行机制必须有赖于宏观调控体系的健全,而税收是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影响企业外部平等竞争环境的重要因素。因此,要推进企业创新改制,必须进一步深化税地改革,这是创建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保证,也是实现公平竞争的有效途径。 一、现行税制不完善对创建现代企业制度的影响 1.税制结构不尽合理。流转税比重偏高,所得税比重估低,税收双主体地位在实践中未能体现出来,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不相符。1994年税制改革后,流转税的比重上升至70%,其中增值税为50%左右。所得税比重则降为70%多一点,其它税种比重不到9%。这种税制结构的形成固然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及税收征管能力有关,但从我国企业的具体情况看,流转税比重偏高,使所得税比重下降,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已不成为主体税种,一些竞争性企业得不到平均利润或利润率很低,影响企业积极性,也难于发挥其内在调节器的作用。 2.改革后的增值税保税范围仍然较窄,且与营业税平行征收,二者税基截然分开,互不兼容,“高征低扣”的现象依然存在。由此带来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从事货物生产经营以及提供工业性劳务的企业与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的企业间税负不平。二是增值税链条不连续,造成应纳增值税企业接受非工业性劳务不能正常抵扣税款,而增加企业负担,使增值税公平税负的中性原则受到扭曲,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三是对于有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需要特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项目进行认定和区分,造成企业财务核算的诸多困难和不便。同时,由于现行增值税尚属生产型增值税,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允许抵扣,既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收入型或消费型增值税不相符合,容易造成重复课税,又不利于推动企业技术进步,而且使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企业税负不平,对经济的长远发展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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