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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税权划分特点及对我国地方税权建设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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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分税制改革6年来,初步实现了改革的目标,随着中国经济参与国际分工和世界市场竞争的程度不断提高,地方税权建设问题日益凸显。德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权划分的实践为我国的地方税权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一、德国税权划分情况 (一)德国联邦与地方政府的税权划分 德国基本法对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做了明确的划分,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州和地方(市或县)三级政府职责。联邦政府承担关系到国家全局性的工作和政策;州政府负责改善地区经济结构和提供地区性公共产品职责等;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性的公共产品和福利等。 与事权划分相对应的是德国各级政府的税权划分。从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来看,联邦政府拥有绝大部分税收立法权,如对关税的单独立法权,对共享税、联邦税、州级政府专享税的优先立法权;地方政府拥有收益权和征税权。从税率确定权来看,地方政府可在联邦政府规定的税率范围内确定地方税收税率。联邦与地方政府的共享税必须经地方政府同意才允许改变。从税种划分和税收收入归属来看,联邦宪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税、公司所得税、资本收益税、流转税和进口营业税都属于共享税;矿物油税、燃料油税、照明材料税、烟草税、烧酒税。咖啡税、茶叶税、汽油税、糖税、醋酸税、关税、保险税、证券交易税、资本转移税等属于联邦税;机动车辆税。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地产交易税消防税、啤酒税、盐税、彩票税等属于州政府;营业税(上交联邦和州各9%)、地产税、饮料税、狗税、酒类营业许可税、娱乐税、渔猎税等属于地方政府的税收。从税收管理权来看,德国将税收管理权分散于州及地方政府。德国税收征收管理由各州财政总局负责,总局内设联邦管理局与州管理局,分别负责联邦与州的税收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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