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税收——股权激励的核心问题
| | 房地产税收论文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正在进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房地产税收论文改革,其中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在管理层和骨干员工的房地产税收论文薪酬计划中增加股权激励安排,并在实践中进行着各种探索,但在这些公司的方案中均未提及如何处理被激励对象的征缴税收问题。结果,一方面股权激励的实践突飞猛进,另一方面相关配套政策滞后,造成实践中因无直接政策规定或对有关的政策理解不同而出现企业和税务主管部门之间的纠纷。 本文在总结国外经验基础上,分析国内现行有关政策的规定,为建立股权激励计划的配套税收政策提供若干建议。 美国股票期权的税收规定 美国的股票期权,分为法定股票期权计划或称激励股票期权计划(incentive stock option,简称ISO计划)和非法定股票期权计划( 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简称NSO)两类,两类计划关键区别在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同。ISO计划的行权价不得低于赠予日股票的市场公允价值,而NSO的行权价并无此规定,其行权价可以低至赠予日股票公允价值的一半,所以其激励性远不如ISO计划,也正因如此,NSO在税收上没有ISO计划那么优惠。 美国《国内税务法则》(Internal Revenue Code)规定,对于ISO和NSO,公司在赠予高管人员和骨干员工时,公司和个人都不需要付税。对于ISO,股票期权行权时,只要不马上卖出得到的股票,就可以不立即纳税。当股票出售后,应纳税,这时根据持有股票的时间,适用不同的税种和税率。如果持有股票时间超过18个月,则适用长期资本利得税,税率为20%。如果持有期在一年至18个月之间,则长期资本利得税率为28%;如果持有股票的时间不足一年或者行权后立即出售股票,则应作为普通收入应税,最低税率为15%,最高税率为39.1%。应税收入是受益人出售股票后的收入减去购买成本(按行权价计)。如果发生亏损,则变成长期资本损失,从今后的长期资本利得中抵扣。由于美国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为39.1%(2001年),如果适用28%或20%的长期资本利得税率,对一些高收入者来说,是相当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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