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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加入WTO对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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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我国加入WTO建立政府采购规定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政府采购实践的大力推广,许多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地方性规章相继颁布施行,如1998年12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1999年4月22日北京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和《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1998年11月3日和1999年4月13日云南省分别发布了《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和《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1998年12月21日安徽省发布了《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9年1月13日陕西省发布了《陕西小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9年2月12日浙江省发布了《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等等。此外,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广播电影电视部、铁道部、交通部、电力部、煤炭工业部、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也都分别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性文件和部门规章。[2] 虽然以上所有这些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切实解决了目前我国各省、市以及国务院各部门有关政府采购的很多具体问题,但是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状况十分严重,而且立法层次低,可操作性不强,在立法目的和具体规范上过于强调财政资金的管理,不能反映出《政府采购法》多元的价值取向,不具有政府采购制度的真正涵义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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