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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管理体制演进与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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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演进 我国财政管理体制自建国以来曾进行过多次改革。从建国之初的高度集中体制,逐步过渡到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再到分级分税财政管理体制。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管理体制 1.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管理体制及特点。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前夕,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这一时期我国基本上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财政体制,其实现形式主要有: (1)统收统支体制。1949—1952年,我国正处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了尽快医治战争创伤,恢复生产,发展经济,稳定社会,实行了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即地方收入集中于中央,地方支出由中央统一审核、逐级拨付,地方财政收入与支出之间基本不发生关系。它的主要特征:一是收入高度集中,全国各地的主要收入,统一上缴中央金库,没有中央命令不得动用。二是支出由中央集中统一管理,地方一切开支均需经中央批准,统一按月拨付。三是财政管理权限集中于中央,包括税收制度、人员编制、工资和供给标准,预决算和审计、会计制度统一由中央制定、编制和执行。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我国在1953—1978年的大部分年份里,实行的是这种体制。虽然在方法上屡经调整,但体制类型从总体上说没有改变。这种体制的特征:一是在中央统一计划的前提下,按行政区划实行分级预算、分级管理,主要税种的立法权、税率调整权和减免权集中于中央,由中央确定收入指标;全部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和比例分成收入,由地方统一组织征收,分别入库,对超收部分另定分成比例,地方多收多留。二是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及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确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范围,属于中央。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支出列入中央预算,属于地方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支出列入地方预算。三是地方预算由中央核定。按照支出划分。地方预算支出首先用地方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抵补,不足的差额由中央划给调剂收入抵补,分成比例实行“一年一定”或“一定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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