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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与完善镇级财政体制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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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理顺市与镇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财政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应建立规范的镇级分税制财政体制,增强镇财政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能力,保障镇级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1997年以来,慈溪市将观城、逍林列入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实施了较为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践证明,分税制能够较好地理顺市、镇两级分配关系,规范镇财政收支管理,调动镇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保障镇级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一、浙江省慈溪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演变 浙江省慈溪市乡镇财政体制建设经历了四次变革。1950年至1985年,实行的是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即收入全额上缴,支出全额核定下拨,实际上是个报帐制的财政管理体制。1985年至1992年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半统半放的财政管理体制,即核定收入包干,超收分成,核定支出,包干使用。1992年至1999年末,实行了划分收支,核定收支基数,收入递增包干模式的财政体制,即按照税种和企业隶属关系,确定市级和镇级各自的固定收入(所得税、调节税)、共享收入(产品税),同时考虑到地区间的平衡,对不同地区的收支基数、递增比例作了区别对待。以上体制都是与各个发展时期基本情况相适应的财政体制,但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也逐渐地暴露出其不彻底、不完善。面对慈溪经济社会事业的基础和迅猛发展的趋势,改革现行财政体制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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