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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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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移支付作为协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手段,其目标是实现各地区间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的基本一致性。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表现为地区之间的极不均衡状态,对此,中央已把实施西部大开发,实现各地区均衡协调发展确定为实现新世纪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重大举措。缩小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差距,除了依靠中西部地区自身的资源优势和艰苦奋斗之外,还需给予其必要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虽已初步形成,但存在着不规范、力度小和功能弱等缺陷。必须在改革进程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实考察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初步建立起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一)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 在现行财政体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补助)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般性补助范畴:体制补助与体制上解。这是从原分级包干制中保留下来的,即在实行分税制之后,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原体制规定执行,原体制地方上解按不同体制类型继续上解中央:实行递增上解的地区,继续按原规定递增上解;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按原确定的上解额,继续定额上解;实行总额分成的地区和原分税制试点地区,暂按递增办法,即按1993年的实际上解数,核定一个递增率,每年递增上解。从1995年开始,中央财政取消了对各地区体制上解(中央)的递增率,实行定额上解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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