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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财政难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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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建立的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带有强烈的制度创新性质,初步理顺了中央与地方之间(主要是中央与省级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又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方面大大淡化了条块分割的行政隶属关系控制,为政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正确发挥调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创造了条件。然而必须看到,该体制为种种条件所制约,仍然带有强烈的过渡色彩,难免留下不少问题。随着时间推进,这些问题趋势于明朗化。 财权与“事权”不对称 在实行分税分级财政体制的国家里,中央适当集中财权是普遍的做法。但省以下政府之间的财权划分模式并不尽然,具体格局要依职责划分结构而定。我国实行分税制的主要意图之一是扭转过去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过低的局面(到2000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2.2%),这符合分级财政体制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并且客观地说,与较充分发挥中央自上而下转移支付调节功能的要求相比,目前中央财力集中程度还不够,仍有待逐步提高。然而现在的问题是这种趋向被盲目推广和延伸,在省、市形成了上级政府都应集中资金的思维逻辑。1994年以来,中央的资金集中度实际在下降(从1994年的55.7%下降到2000年的52.2%),而省级政府的集中程度不断加大,年均提高2%(从1994年的16.8%提高到2000年的28.8%)。市一级政府同样在想方设法增强集中程度。2000年地方财政净结余134亿元,而县、乡财改赤字增加。这实际上说明财力在向省、市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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