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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举债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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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建设举债的理论基础 城市基础设施的公共品性质引导我们从公共品理论着手讨论。在公共品理论中,公共品有纯公共品和混合公共品(或准公共品)之分,纯公共品必须同时具有三个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其典型例子是国防、行政(或司法)服务。但大多数公共品都只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介于纳公共品和私人品之间,因而只能称作混合公共品。如教育、政府兴建的公园和医院、拥挤的公路等都属于混合公共品。一般来说,对纯公共品的供给,政府财政应全额负担,不能依靠市场机制解决,而对于混合性公共品的供给,则应该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就是说,无论纯公共品的供给还是混合公共品的供给,政府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假设政府可以举债,关键是要分清哪些公共品必须由财政资金提供,哪些可以由债务资金提供并且更有效率。 下面考虑政府部门的对公共品的支出。政府部门的支出分为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在一定时期(如一年)的政府支出中,经常性支出直接形成当年的社会消费利益,而资本性支出所产生的利益不直接发生在当年,而且还同时在今后若干年内发挥作用,根据这样的划分,政府对公共品的支出大部分都属于资本性支出,如政府建造的公路、图书馆等混合公共品以及国防、照明等纯公共品,它们将在今后很长的时期内为整个社会提供利益,其建造成本不能全部视作当年提供的公共品的成本,而应该分摊到今后的收益年份中去。只有一部分纯公共品,如政府必须支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行政办公费用等,才属于经常性支出,这些支出直接形成当年公共品的成本,它与社会当年受到的公共服务利益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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