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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和我们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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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WTO也就是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它有一套内容广泛,并且不断发展的规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WTO规则,WTO从规范贸易制度入手,广泛地介入了各个成员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社会生活的各种领域,手伸的越来越长。因为我们今天没有时间谈论WTO规则的具体内容。 大家都知道,从老GATT开始,关贸总协定主要规范的是货物贸易这块内容。但从最后一轮,也就是马拉圭回合谈判开始,它的手伸得越来越长。当时,GATT时期就有服务贸易总协定。WTO又加上了trips即与贸易有关和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入措施,几十个协议,范围非常非常宽,已经远远脱离开了原来GATT最早的关税和贸易。主要是后贸易谈判中,手伸的非常长,实际上,包括我们谈判的时候,很多条款包括我们中国加入的很多条款。比如bop条款,那根本不是WTO要谈的事情,结果也被拉了进来。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我看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些官员也感到不安,感觉到WTO这个组织比较有扩张性。实际上,WTO规则规范的范围确实越来越快。WTO规则是约束它的成员(GATT时称缔约国,contracting parts),这里WTO中叫members,规范它的成员,约束它的成员一些行为。它主要规范的是成员的政府经济管理活动,它是约束政府行为的。所以说,美国有一个学者就称WTO规则是一个国际行政法典,主要是管政府的行为的,所以这套规则带有很强的强制力,是带牙齿的,比如说,体现在大家比较熟悉的建立在反倾销原则基础之上的争端解决机制,很有强制性,因此加入WTO,首先面临挑战的是政府,最大的挑战是对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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