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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从税法基石上谈偷税罪之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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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积累经济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对经济活动实行宏观调控,调节生产、消费和国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国家加强对税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税收不断增长,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增强国力,不断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对于违反税收法规的偷税活动,国家要给予税收制裁,违法者要承担税收责任。所谓税收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有责主体因税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各种直接强制性法律后果;而根据行为违法的性质不同,税收责任主要可以分为税收行政责任和税收刑事责任。所以说,只有当税收行政违法性达到一定量的要求,即具有刑事违法性时才能从税收行政责任上升到税收刑事责任,可见这两种责任是相互衔接的,密切配合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深化,税收犯罪愈来愈多,全国人大制定的十五计划纲要中就曾强调:“依法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偷、漏、骗税的行为,清缴欠税,严禁越权减、免、退税。”2002年8月29日,人民网公布国家税务总局的一项测算数字:“按照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应占总税收15%的国际标准计算,我国每年的税金流失至少在1000亿元以上。”同时“2001年我国7万亿元的存款中,人数不足20%的高收入阶层拥有80%的比例,而其交纳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仅占总量的不到10%.”“每年流失的1000亿元是怎样一个数字?据估算,1000亿元比全国一年的县财政收入还多,用它可以举办17次奥运会,可以架设80座杨浦大桥,可以再建两个三峡工程,可以修5条京九铁路……”。这就是目前我国面临的税收流失的现状,毫无疑问,真实情况可能会更严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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