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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政策的前生今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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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以明传电报[2004]37号文件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这个文件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关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作出了新的较为严格的限制,本文现对该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的内容和背景以及历史进行解析,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一、旧政策一路变紧 应该说,国家税务总局从很早就看出小规模的商业企业是增值税征管中潜藏巨大隐患的地方,对其征收管理一直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进行规范。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一方面想尽量扩大一般纳税人的普及范围,以发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避免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造成不公平的税收待遇;另一方面,又必须确保包括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在内的增值税征管不能出现大的漏洞,这种二元的甚至略微有点“矛盾”的追求目标使得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制定的政策也无法“稳定不变”,而是随着征管的宏观形式忽紧忽松,我们从下面的政策变迁分析中可以体味到总局的良苦用心和无奈。 1、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这是我们能见到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最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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