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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学发展观下税收理念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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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提出的目的在于克服以往发展观规定过于笼统的弊端,以克服某些地方和部门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甚至不惜以牺牲社会稳定和人民需求为代价,换取一时“虚假”经济增长的错误倾向。科学发展观同以往发展观相比具有的显著特点是:“以完善已经初步建立的新体制为主题,以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观念上强调“以人为本”,内容上追求“全面”,形式上突出“协调”,时间上要求“可持续”。以此为基础,明确提出了“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取向,从而构成了以“以人为本”这一治国理念为核心的发展内容、发展手段、发展目的、发展条件的有机整体。 一、科学发展观下完善税收理念的目标选择 与科学发展观的多层次目标取向相适应,国家税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实现发展的重要财力保障手段与调节经济运行、协调国家和微观市场主体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要创新思路,更新观念,超越单纯就经济论税收,就税收论经济的“税收经济观”,充分重视国家税收这一本质上体现为一种分配关系的经济范畴在政治性与社会性方面具有的积极作用,以便在为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目标取向提供必要财力支持的同时,凭借其内在的杠杆调节作用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并最终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对此,在税收理念方面的直接反映是,在继续坚持我国长期遵循的“税收经济观”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总体指导原则,树立指导新时期税收实践的“科学税收观”。具体说,“科学税收观”至少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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