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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和完善大陆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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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大陆居民个人收入差距迅速扩大,已进入国际警戒线区。若考虑尚有大量的隐形收入无法在基尼系数中得到反映,收入分配的实际差距无疑更大。贫富两极分化苗头的显现,再度引起海内外的普遍关注,对与此相关的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质疑也日益增多。中共十六大报告已明确指出,要“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这使人们有充分理由对大陆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予以更多的研究和反思。 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分类所得税制,就是将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划分为若干种类,按类别规定不同的适用税率和不等的费用扣除及优惠办法,分别计征所得税。二是综合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的各项所得统统加总,再减去税法允许扣除的有关费用和减免项目之后,按统一的税率计征所得税。三是混合所得税制,即分类课税和综合课税两者兼而用之,亦称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大陆、台湾、香港在个人所得税类型选择上,恰恰依次各择其一,因而三地个人所得税制各具特点。从实践效果看,大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公平与效率方面均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值得改革和完善之处,主要表现为: 第一,分类所得税制产生的不公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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