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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改费——税费协调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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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费作为两个不同的分配范畴,在经济领域里发挥着各自的功能。既然如此,在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中,不能简单地相互替代。但是,在当前我国税费关系比较扭曲的情况下,确有一种把费改税作为改革的唯一选择的取向,全面地肯定税而否定费。这种把费改税简单化、唯一化、教条化的倾向,笔者不以为然。笔者认为,当前,既要有积极的“费改税”,又要有慎重的“税改费”。 一、理论上规范的税费关系及判断标准税改费的理论基础,就其主要方面来说是基于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理论。研究税收与收费之间的关系离不开价格作为参照。从理论上,规范的价、费、税三者之间的关系涉及制度安排和选择问题,即采取何种制度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这里对制度的选择,实际上是对社会产品产权制度的选择。社会所提供的满足人们各种消费欲望的社会产品,按消费特征的不同,可分为私人品、公共品和准公共品。规范的价、费、税关系正是通过对社会产品分类而体现的。 第一,私人品实行价格制度。私人品消费的排他性是与私人品所有权密切相关的,而私人品所有权正是构成市场交易契约的微观基础。由于各种商品和资源的产权具有排他性,因而欲取得对方的使用价值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正是由于这种排他性,所有权可以转让,因而可通过交易方式来互通有无;正是由于产权的拥有可带来相应的收益,因而交易应按等价交换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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