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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彩票税收改革的思路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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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彩票业在许多国家被称为“软财政”、“准税收”,在财政融资、筹集资金方面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彩票的税收政策,在现有的彩票征税办法中,对中奖所得未规定必要的费用扣除,对彩票中奖所得采用较低的税收负担,对代销单位收取“过重”的营业税,严重影响了彩票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深入分析提出如下建议:参照劳务报酬课税办法,改革彩票中奖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引入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停止向代销单位和投注站征收营业税。 关键词:彩票税收;中奖所得;费用扣除;累进税率 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对彩票市场的调节无疑相当重要,它不仅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和国家财政资金的积聚,而且关系到彩票市场的发展及社会经济的稳定。彩票市场的税收指的是对彩票发行、彩票中奖课征的各种税收,包括对彩票发行单位的课税;彩票销售点的课税;投注彩票资金的课税。 一、当前我国彩票市场的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体育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暂行办法》都未明确彩票税收在我国彩票发行和销售过程中的地位,而是比照营业税执行或免税。从税法理论上讲,我国对彩票的纳税规定是按照国家已有的税种,把彩票经营视为一般商品生产,对彩票经营的各环节参照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指导性文件,我国彩票税收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对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经费、公益金,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2002]59号)。第二,对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6]77号)。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征营业税(财税字[2002]59号)。2005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电脑福彩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收入将照章征营业税(财税字[2005]118号),即参照服务业中代理业征收5%的营业税。第三,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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