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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转移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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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国际化,跨国公司为了寻求有利的投资场所,纷纷积极地向外投资。各国税制千差万别,客观上为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前提条件。而在国际避税活动中,转移定价是最为重要的一种避税手法。对此,各国采取了相应的反避税措施,制定转移定价税制便是其中之一。所谓转移定价税制,是指按照一定原则,通过法律形式规定的对转移定价进行调整的制度、方法。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制定起步较晚,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不完善之处。本文拟就我国转移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思路谈些个人浅见。 一、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转移定价税制源于经济特区的反避税实践。深圳市在1988年初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并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实际上就是我国最早的转移定价税制法规。在此基础上,1991年我国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进行合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这标志着我国在涉外税收管理中全面实施了转移定价税制。此后,我国在1992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1993年8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制定了有关的条款,从而完善了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立法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家税务局于1992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发布了《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这就大大充实了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内容。我国目前转移定价税制中对于关联企业的认定、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认定、调整方法以及调整时限问题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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