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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调控与税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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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应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 我国经济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成功地实现软着陆以来,市场状态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即出现了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而且,这将成为未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常态性特征。为了使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必须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健全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系。在我国当前的环境下,尤其必须重视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 1.经济紧缩时期货币政策的使用具有局限性。 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紧缩时期,依靠货币政策启动偏冷的经济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往往因其作用的时滞,以及政策的中间传导过程较长,而使其对经济的回升作用不甚明显;二是我国商业银行这一发放贷款的主渠道因自身不良资产负担过重,企业效益改善不明显,且商品价格持续下降或回升缓慢而难以大有作为;三是由于金融风险的累积及信贷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问题导致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使货币政策发挥作用受限;四是在我国经济由传统型经济转入现代市场经济的制度建构过程中,居民因预期收入的下降或收入的不稳定及预期支出的刚性增加,也抵消了货币政策的作用力度。如居民必须为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及教育、养老等体制的改革作准备。况且,已有的投资激励中还受到地区垄断、行业垄断、国有企业激励约束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限制;在消费激励方面受到大宗耐用消费品质量及服务质量的限制等,从而使得低利率对投资与消费的诱导作用下降。而所有这些都制约着货币政策发挥其实际效果。它也表明,启动经济,仅靠货币政策是难以奏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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