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入世后中国税收制度的被动和主动调整
|
| |
一、把握一个基本线索 从2001年11月初中国被接纳为WTO成员国的那一天算起,我们已经在WTO的体制环境中生活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如果说在正式加入WTO之前或在为加入WTO而积极努力的过程中,我们对于“加入WTO后的中国税收制度”问题的分析还多少带有预测性的话,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一年来的实践,加入WTO的影响已经或正在逐步显露出来。到了这个时候,许多在过去看得不那么清晰或看得不那么全面的问题,可能会看得更清晰、更全面了。对于中国税收制度应当或必须完成的调整工作的分析,亦可能更加贴近现实了。 全面、清晰地认识WTO同中国税收制度安排之间的关系,肯定是确定中国税制在加入WTO的背景下所应完成的一系列调整工作的基础。为此,似应首先明确并把握这样一个基本线索: WTO是一个多边贸易体制。既然是贸易体制,它就不会对属于一国主权领域的税收制度安排“直接”提出要求,或者,不会同属于一国主权领域的税收制度安排“直接”发生关系。但是,由于贸易体制同税收制度的安排密切相关,加入WTO的影响终归要通过贸易体制延伸至税收制度领域。所以,WTO肯定要对中国的税收制度安排产生影响。只不过,它的影响是“间接”的——以贸易为线索,通过贸易这个纽带而传递到税收制度,并对税收制度安排提出调整的要求。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