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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损失准备的税收政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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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增加贷款而扩张资产业务是银行的重要盈利活动,贷款损失应该是银行正常的运营成本。根据国际经验,将贷款损失的税务处理规则和计提呆账准备的审慎原则密切联系起来,使税收制度安排能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反映银行的真实收入,有利于鼓励银行客观估计贷款风险,提足呆账准备金,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而我国金融税制改革与会计制度改革不同步,尤其是对贷款损失的税务处理规则与计提呆账准备的审慎会计原则脱节,导致我国银行业呆账准备金计提严重不足,呆账挂账现象普遍,不利于我国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和与外资银行进行公平竞争。笔者认为,调整我国贷款损失准备税收待遇已迫在眉睫。 一、我国现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使用的基本规定 我国商业银行呆账拨备制度自1988年建立以来,已作过若干次调整。目前现行呆账准备、核销的金融、财政与税务规定如下: 1.央行的相关规定。 2002年,人民银行在《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规定,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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