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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税法修改看我国税收立法程序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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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作为一种国家行为,与国家财政预算、收支紧密联系,关系国计民生个人所得税法是直接关涉私人财产权的法律,被视为分割财富和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法律手段。中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已历经25年的发展历程,2004年个税收入达1700多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由于起征点过底和对高收入者征管机制的缺乏,个人所得税法成为了对工薪阶层收入的苛扣,扩大了贫福差距。我国税收收入逐年大幅度增加,但工薪阶层所能享受的社会福利并未有相应幅度的提高。除了个人所得税的交纳,实际生活中民众还要交纳各行政部门的各项收费,负担沉重。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物价因素、住房、教育、医疗改革和20年来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变化,计划经济条件下确定的800元起征额现已不再适用。今年我国立法机关修改了个人所得法,召开了首个立法听证会。 在我国,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解释和监督法的活动。据此,我们将税收立法的概念界定为:税收立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解释和监督税法的活动。简言之,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就税收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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