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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和税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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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宪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中体现出这样一个宗旨,即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不断提高,随着中国加入WTO,经济的全球化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趋同化,我国宪法和知识产权法所体现的以上宗旨更加需要进一步贯彻和执行。 笔者认为,税法具有社会政策原则,是实现社会政策目标的工具。它是国家用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主要是经济政策的最重要的基本手段之一。知识产权法所体现的社会宗旨和原则如何通过税法的调节功能得以实现,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的课题。 从我国的税收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作为转让的无形资产,属于营业税税目的征收范围之内。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也是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征税对象。另外,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列举的11项应纳税所得中,稿酬所得,以及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也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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