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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立法若干问题探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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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的一种。作为“富人税”,该税种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上一代人的财富差距在下一代人身上延续,有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因此,遗产税是一个国际性税种,世界上已有100 多个国家开征。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落实。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再一次提出要开征遗产税,这表明我国的遗产税立法已提上议事日程。在这种情况下,对遗产税立法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开征遗产税的理论和法律依据 征收遗产税,无论是在抽象层面的理论上还是在具体层面的法律上,都是有依据的。 关于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自17世纪以来就形成各种不同的学说,这些学说都试图解释:在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为什么前者可以把后者的一部分收入集中到自己手中而后者必须把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付给前者。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论点: (一)国家共同继承权说。这种观点认为,私人之所以能积聚财产,并非仅是其独自努力的结果,而是有赖于国家的保护,所以国家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理所当然地拥有分得部分遗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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